四师公安局消防支队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防火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 第二款: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火工作奖惩办法(试行)》(新兵防火[2015]2号)第九条 兵团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年度防火工作考核排名前三的优秀师予以奖励,每个师奖金3万元,并颁发奖牌;对兵团机关相关部门防火工作考核优秀的前三名先进部局予以奖励,每个部局奖金1万元,并颁发奖牌。 第十条 对在年度防火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经师防火安全委员会考核,可推荐3个先进团场或企事业单位,推荐4个先进个人,报兵团防火安全委员会审定确定30个先进团场或企事业单位,50位先进个人,由兵团防火安全委员会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 | 四师防火委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四师防火委各成员单位、各团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四师防火委研究审定。 4、表彰责任:以四师防火委的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公安局消防支队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