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公安局网安支队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监督检查 | 对互联网单位国际联网备案工作的管理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 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 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公安局网安支队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
2 | 监督检查 |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工作的管理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 公安局网安支队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第四十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密码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审批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 (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的; (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技术测评的; (五) 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六) 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 (七) 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 (八)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 (九) 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 (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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