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师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强制盘问、继续盘问   1.《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治安部门1、报批责任:公安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的,在
2行政强制约束精神病人   《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治安部门
3行政强制约束酒醉人员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治安部门
4行政强制收缴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治安部门
5行政强制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治安警察支队等
6行政强制责令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或强行带离现场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治安警察支队等
7行政强制责令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大型活动停止活动并立即疏散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治安部门
8行政强制责令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改正安全事故危险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治安部门
9行政强制对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五十四条:“(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治安部门
10行政强制强制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治安部门
11行政强制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治安部门
12行政强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治安部门
13行政强制责令对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限期整顿、停业整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通过)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部门
14行政强制对卖淫、嫖娼的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强制治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通过)第四条第四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治安部门
15行政强制制止、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   1.《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治安部门
16行政强制对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强制遣回原地   《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治安部门
17行政强制扣留枪支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二十五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治安部门
18行政强制收缴枪支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二十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治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