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卫生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师卫生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检查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师卫生局 1.检查责任: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前确定检查单位、准备好需要的文书等。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处置责任: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3.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复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检查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四师卫生局  1.检查责任: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2.处置责任: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3.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复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四师卫生局  1.检查责任: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2.处置责任: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3.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复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行政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四师卫生局 1.检查责任: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2.处置责任: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3.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复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检查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四师卫生局 1.检查责任: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监督有关资料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2.处置责任: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3.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复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四师卫生局  1.检查责任: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2.处置责任: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3.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复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