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包桂喜 | 师自然资执罚 〔2026〕25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24年至2025年期间,包桂喜未经批准擅自清理并占用62团9连321.77平方米乔木林地堆放杂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 罚款、其他 |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1月30日前恢复案涉地块321.77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即3217.7元×0.5=1608.85元(因案涉林地林业生产条件未遭破坏,所以无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为321.77平方米×10元/平方米=3217.7元;两项费用合计为3217.7元)。 |
0.160885 | 2026年10月20日 | 2026年10月20日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师自然资执罚(2026)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