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2026年18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四师)应急罚〔2026〕18号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豪马塑胶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郑大春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9月22日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6年8月26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豪马塑胶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新疆豪马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该企业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决定给予新疆豪马塑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