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第四师人社监罚字〔2026〕第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四师人社监罚字〔2026〕第00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伊犁正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8月31日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6年7月31日向伊犁正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四师人社监令字〔2026〕第108号,要求于2026年8月7日核实并支付可克达拉市天一书院一期二标段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改正违法行为,逾期多日经催促提醒仍未改正,属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决定对伊犁正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处10000(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