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1 | 师市医保处字﹝2026﹞第1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二团医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990422H4178735XW | 胡经华 | 2024年8月12日至2025年12月14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动脉硬化检查”按照“四肢多普勒血流图”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1月31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动脉硬化检查”按照“多普勒检查(周围血管)”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4月23日,将“无创肢体动脉检查费”项目串换为“多普勒检查(周围血管)”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4677.09元。 | 行政违法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罚款 | 责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二团医院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14677.09元,处造成基金损失金额1.1倍的罚款16144.8元处罚。 | 1.61 | 2026/6/1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疗保障局 |
师市医保处字〔2026〕第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