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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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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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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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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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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可克达拉宝祥吉琳新型塑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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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武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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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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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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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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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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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7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可克达拉宝祥吉琳新型塑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可克达拉宝祥吉琳新型塑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可克达拉宝祥吉琳新型塑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该企业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四项,决定给予可克达拉宝祥吉琳新型塑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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