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示(四师环罚〔2026〕3号)
202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示(四师环罚〔2026〕3号)
序号 处罚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四师环罚
〔2026〕3号
霍尔果斯金边水务有限公司 91659008MABKY7J19R 田 洋
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类别 违法事实
2026年3月27日 环境违法行为 罚款 依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要求,该公司所运营管理的金边镇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DW001)总氮因子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开展自动监测,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于2026年1月23日5时至12时运行期间,因总氮试剂二缺失,导致总排放口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