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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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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 26-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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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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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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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郭泽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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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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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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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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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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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第四师67团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用砂矿执法检查时发现:未制定厂2025年度培训计划。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决定给予第四师67团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用砂矿主要负责人郭泽林罚款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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