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2025年26-1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四师)应急罚〔202526-1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师67团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用砂矿

主要负责人

郭泽林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3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9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第四师67团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用砂矿执法检查时发现:挖机驾驶员(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参考《应急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16 条阶次 A,决定给予第四师67团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用砂矿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