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5年19-2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师)应急罚〔202519-2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邹清勇

处罚决定日期

202622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113日至115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核查新疆可克达拉通达管业有限公司举报事项时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1项裁量阶次B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可克达拉通达管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罚款人民币31000元(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