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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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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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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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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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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可克达拉通达管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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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邹清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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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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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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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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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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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日至11月5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核查新疆可克达拉通达管业有限公司举报事项时发现:企业半挂车顶部进行装卸作业,企业未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为从业人员(艾*****衣、艾******尔、阿******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绳、安全帽等),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55项裁量阶次B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可克达拉通达管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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