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事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2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 |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伊犁泰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姓名 |
尹东杰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30日 |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
2025年11月18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伊犁泰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行为:1.氯化车间一层中间事故氯吸收风管未能覆盖氯化釜氯气泄露的部位。2.氯气报警器位号TDT_2028一级高限报警值设置错误,要求为1ppm,现场设置为1.5ppm。3.氯化釜DCS温度联锁设定值与SIS温度联锁值一致为140℃,存在控制逻辑冲突。4.氯化釜DCS压力联锁值图形组态与逻辑组态设定值不一致。5.氯化釜R201-A2压力调节阀设为手动,联锁关系未投用;氯化釜R201-A2压力调节阀上游手动截止阀关闭。6.氯化釜R201-A2爆破片上游手动截止阀关闭。7.操作规程未明确液氯总管流量报警值及联锁关系,部分设备阀门位号与DCS不一致。8.生产车间氯气系统电气、仪表及线路存在腐蚀情况,应做好密封防护,选用防腐产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8项裁量阶次B,第40项裁量阶次C,第46项裁量阶次B的规定,决定给予伊犁泰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21000元(壹拾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