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企业/自然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1 | 新疆丝路红拓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法人 | 91659008MAD2MCYYXQ | 陈红红 | 新兵四师交执运简罚【2026】1001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2026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疆丝路红拓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新 FM0T89,未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 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90主项第 2子项“客运经营者有如下情形:(一)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第一次被查处的,程度属于一般情节,处 1000元的罚款”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 0.1 | 2026-01-15 | 2026-02-15 | 2029-01-1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 | 11990400MB1A74350G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2990400MB1G35 824T |
2026年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新兵四师交执运简罚【2026】1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