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1 | 师市医保处字﹝2025﹞第3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五团医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990435MB0X80688N | 李曦 | 2023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医院存在将“义齿”类自费诊疗项目串换为“牙龈切除术、龈瘤切除术、复杂充填术、复杂牙拔除术、简单充填术、阻生牙拔除术、前牙拔除术”7个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涉及医疗费63062元,造成基金损失额32398.8元 | 行政违法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罚款 | 责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五团医院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25861.93元(总违规金额32398.8元,其中:6536.87元已于2024年退回),处造成基金损失金额1.1倍的罚款35638.68元处罚 | 3.56 | 2025/11/20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疗保障局 |
师市医保处字﹝2025﹞第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