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1 | 师市医保处字﹝2025﹞第2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一团医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990431458466443D | 战军 | 2024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医院存在将自费的“可摘义齿修复”等诊疗项目串换成“复杂充填术”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涉及医疗费202865元,造成基金损失额43395.2元。 | 行政违法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罚款 | 责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一团医院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43395.20元,处造成基金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43395.20元处罚。 | 4.34 | 2025年11月20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疗保障局 |
师市医保处字﹝2025﹞第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