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医保处字﹝2025﹞第2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师市医保处字﹝2025﹞第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一团医院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2990431458466443D 战军 20244月至20255月期间,医院存在将自费的可摘义齿修复等诊疗项目串换成复杂充填术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涉及医疗费202865元,造成基金损失额43395.2元。 行政违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罚款 责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一团医院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43395.20元,处造成基金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43395.20元处罚。 4.34 2025112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