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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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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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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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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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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陈建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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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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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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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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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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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9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秦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 1.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秦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3号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疆澳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秦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1号车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疆宏森万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秦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2号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秦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有3家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厂内同一生产区域三家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均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秦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对2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生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决定给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秦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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