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事项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20-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
|
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五洲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
|
负责人姓名 |
翟亚兵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4日 |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
2025年8月2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五洲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新疆五洲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安全设备未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2.新疆五洲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新疆恒永固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落实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新疆五洲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