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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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1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8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闽旺硅业有限公司 |
主要负责人 |
刘兴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23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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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疆闽旺硅业有限公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生产车间2号炉北侧炉门矿热炉循环水漏水,2号炉北侧炉门平台存在非生产性积水(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对新疆闽旺硅业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