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5年17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四师)应急罚〔202517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4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恒用固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匡根华

处罚决定日期

2025924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821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五洲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新疆恒永固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新疆五洲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3号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新疆恒永固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韩**(身份证号:6541************70)、杓**(身份证号:6229************54)在3号厂房进行动火作业,其中韩**所持有证件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杓**所持有证件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该证件到期未复审并已失效。韩**、杓**2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特种作业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对新疆恒永固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