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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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14-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31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陈忠光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6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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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3日,第四师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前往新疆中闽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安全设施设计自2023年7月通过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至2025年8月13日未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决定给予新疆中闽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忠光罚款人民币31000元(叁万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