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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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13-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迈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主要负责人 |
闫尕文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6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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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6日,接到上级移交的举报线索:第四师 61 团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正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用砂矿项目无任何手续擅自采挖砂石料。现场核实发现:第四师61团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正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用砂矿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且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决定给予新疆迈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