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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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1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
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中硅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负责人 |
陈忠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8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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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3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中硅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期厂区内东北侧柴油库房、办公室东侧活动中心、办公室东侧与活动中心南侧配件库房、厂区东南角库房、循环水池与主厂房之间仓库、厂区西南部危废库房、厂区西侧木材破碎区共计7处建筑设施及生产设备均未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完成安全设施设计,现场7处建筑设施及生产设备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决定给予新疆中硅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