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示(四师环罚〔20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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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机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 四师环罚 〔2025〕4号 |
新疆绿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654023731795070B | 王 淼 |
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类别 | 违法事实 | ||
2025年9月1日 | 环境违法行为 | 罚款 | 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放废水去向排放废水。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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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7.67 |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环罚〔20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