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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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5〕9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负责人 |
马宪锋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22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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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六组对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未对PVC料仓静电进行监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