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自然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可克达拉市泓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法人 | 91659008MABKXNL28P | 项铁山 | 新兵四师交执运罚【2025】2008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可克达拉市泓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于车辆动态监控预警信息和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反映出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未能利用动态监控手段提前预警并管控车辆及驾驶员行驶过程中风险,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生产经营单位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0.5 | 2025-07-28 | 2025-08-28 | 2028-07-28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 | 11990400MB1A74350G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2990400MB1G35 824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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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铁山 | 自然人 | 新兵四师交执运罚【2025】2009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2025年06月28日16时50分左右,国务院督导组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可克达拉市泓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时发现该企业对于车辆动态监控预警信息和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长期未严肃处理,反映出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未能利用动态监控手段提前预警并管控车辆及驾驶员行驶过程中风险,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7项职责,项铁山作为公司法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这一项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2025-07-28 | 2025-08-28 | 2028-07-28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 | 11990400MB1A74350G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2990400MB1G35 824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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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新兵四师交执运罚【2025】2008-2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