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人社监罚字﹝2025﹞第001号 | 沂南县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张辉 | 2025年5月21日,对新疆鑫成家禽孵化有限公司家禽孵化基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沂南县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可替代的金融机构保函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向涉案施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四师人社监令〔2025〕第007号),要求施工单位6月3日前改正并提交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5月30日,同意施工单位提出延期至6月13日的申请,施工单位逾期未报送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 2025年7月23日 | 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规定。 最终对沂南县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年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人社监罚字﹝2025﹞第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