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案信息公示(四师环罚〔2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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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机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 四师环罚 〔2025〕2 号 |
霍尔果斯金边 水务有限公司 |
91659008MABKY7J19R | 水冰 |
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类别 | 违法事实 | ||
2025年5月21日 | 环境违法行为 | 罚款 | 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 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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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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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200000 |
四师环罚〔2025〕2号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