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四师市监处罚〔2025〕2号)
企业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可克达拉市爱清母婴用品生活馆 个体工商户 92659008MABL0DRX3E 徐占占 四师市监处罚〔2025〕2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1.没收侵权商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四师市监物〔2024〕529号)
2.罚款5000元。
0.5 0.1674 2025-01-09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11990400MB1B05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