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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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26-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唐建波(伊犁恒森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23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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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伊犁恒森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1.伊犁恒森木业有限公司厂区南侧旋切作业棚棚顶拆除与搭建项目承包方可克达拉市曾苗铁艺加工店施工作业人员孙宝刚(男,身份证号65242319********73)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2.伊犁恒森木业有限公司关于厂区南侧旋切作业棚棚顶拆除与搭建项目与外包方可克达拉市曾苗铁艺加工店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伊犁恒森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唐建波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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