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师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水罚决〔2024〕3号
处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处罚形式 处以0.3万元罚款,并上交违法所得0.168万元,限期对河段进行整治。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李学达
负责人姓名 李学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10日
执法部门 第四师水利局
当前状态 正常结案
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79团采挖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水利局对其处以0.3万元罚款,并上交违法所得0.168元,并限期对河段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