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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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机关 |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 四师环责停 〔2024〕1号 |
新疆四季粉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659008MA7ABJDB3H | 余小建 |
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类别 | 违法事实 | ||
2024年12月9日 | 环境违法行为 | 责令停产整治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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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
四师环责停〔2024〕1号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