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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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2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昭苏县七十七团丰润塑业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雷键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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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昭苏县七十七团丰润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决定给予昭苏县七十七团丰润塑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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