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医保处字﹝2024﹞第1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师市医保处字﹝2024﹞第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七团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七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七团妇幼保健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七团计划生育服务站)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2990427458466603U 朱新国 2022520日至2023825日期间,医院虚构医疗服务项目血小板纤维蛋白原受体检测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实际医院未购进该检测试剂,患者未使用该检测项目,共涉及103人次,违规基金2658.22元。 行政违法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及《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予以罚款处罚。 罚款 退回违规基金2658.22元,处造成损失金额3倍(7974.66元)罚款。 0.797466 2024/11/2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