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师市医保处字﹝2024﹞第1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七团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七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七团妇幼保健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七团计划生育服务站)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990427458466603U | 朱新国 | 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医院虚构医疗服务项目“血小板纤维蛋白原受体检测”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实际医院未购进该检测试剂,患者未使用该检测项目,共涉及103人次,违规基金2658.22元。 | 行政违法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及《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予以罚款处罚。 | 罚款 | 退回违规基金2658.22元,处造成损失金额3倍(7974.66元)罚款。 | 0.797466 | 2024/11/29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疗保障局 |
师市医保处字﹝2024﹞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