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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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机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 四师环罚 〔2024〕9号 |
武松波 | 4108831986******** | / |
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类别 | 违法事实 | ||
2024年12月2日 | 环境违法行为 | 罚款 |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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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5 |
四师环罚〔2024〕9号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