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环罚〔2024〕9号公示
2024年第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四师环罚
〔2024〕9号
武松波 4108831986******** /
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类别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日 环境违法行为 罚款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