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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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87号 | 新疆可克达拉市兵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 王越 | 2024年11月19日,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于可克达拉市长江东路交定情路,发现新疆可克达拉市兵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布设中压天然气管道施工过程中超批复范围占用城市绿地,未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手续。 | 2024年11月19日 | 该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最终对新疆可克达拉市兵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局 |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