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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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17-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方海江(可克达拉市庞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6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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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可克达拉市庞驰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企业私自在厂区西南面加装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可克达拉市庞驰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于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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