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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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17-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0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可克达拉市庞驰商贸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方海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6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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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可克达拉市庞驰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企业私自在厂区西南面加装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2.厂区成品堆放区边坡角度超过37°,边坡高度超过5米,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成品堆放场的堆放高度不应大于5m,坡面角在30°-37°之间的要求,且存在从底部开挖现象,未按照“自上而下”进行取料,现场实测成品堆放区2处边坡角度分别为 50°、60°,高度大于5米。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可克达拉市庞驰商贸有限公司处于罚款人民币105000元(壹拾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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