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环不罚〔2024〕2号公示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免于行政处罚
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机关 免于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1 第四师
生态环境局
 四师环不罚〔2024〕2号  新疆旭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91654002MA775Y9L56 刘旭成 
免于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行为类型 免于处罚类别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8日 环境违法行为 批评教育 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控设备显示,2024年7月31日二氧化硫日均值165mg/m³、8月1日二氧化硫日均值159mg/m³,均超过排放限值150mg/m³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大气污染物超标倍数在10%以内,1日内整改的”的规定。经第四师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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