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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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82号 | 可克达拉市鑫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欧覃亮 |
2024年10月14日,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于可克达拉市镇江路交紫金山路西北角,发现可克达拉市鑫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铺设新能源充电桩管线时擅自开挖绿地。 |
2024年10月14日 | 该行为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的规定。 最终对可克达拉市鑫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局 |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