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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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21-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张际杰(可克达拉市旺恒建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15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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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8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可克达拉市旺恒建材有限公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其实际负责人张际杰存在以下行为: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决定给予张际杰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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