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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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21-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可克达拉市旺恒建材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魏贤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15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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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8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可克达拉市旺恒建材有限公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经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决定给予可克达拉市旺恒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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