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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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14-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翟崇元(巩留县邦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14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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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巩留县邦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第四师)应急责改〔2024〕174号》,2024年7月3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巩留县邦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隐患整改复查时发现: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企业员工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仅有4人考试卷,企业从业人员共12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决定给予翟崇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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