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4〕19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四师)应急罚〔202419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2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闽旺硅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刘兴旺

处罚决定日期

2024930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4年9月1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疆闽旺硅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1号炉四楼平台两名从业人员李*(65412119********78)、李**(65412119********96)无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闽旺硅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万元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