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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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1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可克达拉市昌鸿木材加工厂 |
负责人姓名 |
张留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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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可克达拉市昌鸿木材加工厂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未办理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安全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经营;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且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从业人员就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可克达拉市昌鸿木材加工厂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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