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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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09-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霍城县恒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姜建岭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22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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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9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恒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1.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私自投入生产;2.孙**、刘**、孙**等人三级安全教育台账存在缺项(缺少教育人签名,受教育人考核成绩,存在当事人签名代签情况)教育培训内容过于简单,未就企业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工种等存在风险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恒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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