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4〕16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师)应急罚〔202416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5000.0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金富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郝金山

处罚决定日期

2024927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4827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金富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新建X射线探伤厂房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4.5.5,决定给予新疆金富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