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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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15-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赵延领(新疆七兄弟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30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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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疆七兄弟木业有限公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延领(新疆七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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